張某是廣州番禺保安公司派駐到某高檔小區的保安員之一。小區內除了居民住戶外,還有些商住兩用的房間。一些小公司為了節約成本,租用小區內的居民宅作為公司的辦公地點,這樣很多外來人員要進出小區。而小區物業根據居民反映,要求嚴格把守入口,只有有小區居民證的人才可以進入,或是由小區內的人領入。張某每天都要應對各種沒有居民證但想要進入小區的人,其中以推銷、收廢品、送外賣的為主。2015年11月2日,正值張某值班,訪客劉某到租住在某住宅A棟的朋友蔡某家取東西。在他攜帶物品欲出大堂時,大堂保安員禮貌地請其辦理有關放行手續。劉某勃然大怒,破口大罵,隨后趕來的他的朋友蔡某打了張某一拳,又撕破了保安員的衣服,此時旁邊正好有人路過,將其拉開。巡邏保安員聞訊趕來制止,兩人撒腿便跑,藏匿起來。張某他覺得心里很委屈,為什么沒有做錯什么,卻被無理打罵。請問保安員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分析:
當人身受到不法侵害時,公民有權利作出相應回應,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你所描述的情況,保安員可以向保安班長、管理處領導匯報,通過聽取當事人和知情者的情況介紹,調看大堂出入口的現場錄象,確認相關責任。由管理處約定時間,請業主委員會主任、轄區民警和業主一起協商解決這一問題。例如,在責任明確后,要求肇事者當眾向保安員賠禮道歉,并且賠償扯破衣服的損失。
對一些人無理取鬧,甚至是不法侵害,不了了之既會挫傷保安員的積極性,又會助長不良現象。但若獨自處理,有相當難度,所以說善于借助各方面的力量,處理起來會相對容易。
當保安員遭遇嚴重暴力襲擊時,可采取正當防衛。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為什么對正在實施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認為是正當防衛過當?這是因為這類犯罪如不采取緊急的防衛措施,無法認識自己行為的侵害就可能會在瞬間造成極其嚴重的、無法挽回的危害,同時在采取防衛措施時,正當防衛人也會由于驚慌而無法估計后果,這種因突然的侵害而驚慌失措所采取的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損害,既不存在行為人的故意,也不存在行為人的過失,完全是為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個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正當行為。如為制止殺人而與殺人犯搏斗,在搏斗中致殺人犯重傷而死亡,這種超過正當防衛限度的正當防衛,刑法上不認為是防衛過當,既然不認為是防衛過當,當然不負刑事責任。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正當防衛”也在存在著一些誤區。大致有以下10種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1、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斗毆,一方先動手,后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渭“正當防衛”行為。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行為。7、防衛挑撥式的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后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9、對合法行為采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10、對于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后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范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保安員在現實的工作中掌握以上的原則,有助于正當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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